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74145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抗字第 3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94-59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惟本條係基
於從寬原則,將行政事務皆列入陳情之可能範圍,使人民對於行政事項,
於主觀上有不滿、請求或意見時,均可提出陳情。然因行政行為並非均為
行政處分,是雖屬本條所規範得提出「陳情」之事項,尚非即為行政訴訟
法第 5  條規定之「依法申請」。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
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
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