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觀憲法第 78 條、第 173 條、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79 條第 2 項
規定可知,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所
為解釋有拘束包含法院之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依憲法第 80 條規
定,法官應以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為審判依據,不得逕認違憲而拒絕適用
,法律如經司法院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拘束,於審理個案時依解
釋意旨為之,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
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並聲請經司法院再作成變
更或補充之解釋,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人民機關持歧異之見解而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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