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329-330 頁
主管機關依據年金改革新法,按檔存之原退休所為處分,重新審定退休人 員之退休給與,所依據之事實於客觀上足以明白確認,且其性質亦屬大量 作成同種類處分,縱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