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派下員乃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享有祭祀公業或祭祀 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得參與派下員大會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 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倘對於公所受理 祭祀公業申報後所為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 出,是以公所就祭祀公業所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均足以對於派下員所享 有之派下權產生重大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