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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58-1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1、6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243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5、18、3、6 條
旨:
(一)建物得否登錄為歷史建築,應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
      會,本於專業素養為判斷,法院對該判斷應予尊重;倘經審查行政
      機關作成判斷時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要難任意指摘其有違
      法之情形。
(二)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地方政府所訂定之文資審議會設置
      要點,既皆未如行政程序法第 61 條定有對機關指定人員之發問權
      等規定,即不得逕以機關代表之委員於會中未表示意見或會議紀錄
      未記載未表示同意之委員意見,即謂原處分於法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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