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25-327 頁
原處分機關如發現行政處分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欲加以更正,又認未能以附 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之方式為之者,即得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且不因該行政處分已在訴願程序而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