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62217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18-32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1、3、36、92、95、96、98 條
訴願法 第 14、5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133、256、260、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9 條
旨:
參諸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對照以觀,不論處分
之種類,均應對外踐行通知之程序,僅通知之方法因處分性質之不同而有
不同之可能。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意旨,處分之對外通知,
關係正當行政程序之踐行,自為重要之課題。雖然一般處分作成時,無法
確定具體之特定相對人,惟徵諸實務經驗,非不得以登報、張貼於公眾出
入之場所等公告方式,使處分內容置於一般人可得知悉之狀態,即可認屬
適當之方式。一般行政法規對送達程序如無適當規定,自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第 1  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規定為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