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參諸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對照以觀,不論處分
之種類,均應對外踐行通知之程序,僅通知之方法因處分性質之不同而有
不同之可能。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意旨,處分之對外通知,
關係正當行政程序之踐行,自為重要之課題。雖然一般處分作成時,無法
確定具體之特定相對人,惟徵諸實務經驗,非不得以登報、張貼於公眾出
入之場所等公告方式,使處分內容置於一般人可得知悉之狀態,即可認屬
適當之方式。一般行政法規對送達程序如無適當規定,自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第 1 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規定為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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