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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9、28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2、24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1、103、10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旨:
按我國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原則,法院以當事人主張
之事實及提供之訴訟資料,以為裁判之基礎;關於事實之認定,乃採形式
的真實發見主義為原則,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之事實,無待於心證,法院
即得逕以之為裁判之基礎。至於行政訴訟方面,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
第 1  項規定可知,採職權調查主義原則,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認
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關於事實之認定,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
主義原則。故我國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屬不同之審判系統,民事法院
與行政法院,各有其權限,關於事實之認定本得依其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
,分別作不同之認定。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自可依法自行認
定事實,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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