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原眷戶資格之取得,實由於主管機關配住而來,眷舍的配住關係如因違規 使用而終止,即無受國家更新國軍老舊眷村以興建住宅並給予其輔助購宅 款承購方式照顧之必要性,不能認為屬原眷戶,自無法享有承購依眷改條 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