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而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要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