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83-488 頁
因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新證據及第 3 款之情形 而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者,係對與原行政處分基礎之同一事實作成新決定; 因同條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發生新事實之情形,而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者 ,係對與原行政處分基礎事實不同之新事實作成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