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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43-4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7、119、121、39 條
訴願法 第 18、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3、42 條
要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與違法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前,其效
力繼續存在者不同。系爭函文既因原處分機關欠缺事務權限而無效,其自
始即不發生得撤銷先前函文之效力。行政機關應無待法院為任何宣示,即
得隨時依職權自確實知悉有違法應撤銷原因時起,於 2  年除斥期間內撤
銷該違法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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