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43-448 頁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與違法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前,其效 力繼續存在者不同。系爭函文既因原處分機關欠缺事務權限而無效,其自 始即不發生得撤銷先前函文之效力。行政機關應無待法院為任何宣示,即 得隨時依職權自確實知悉有違法應撤銷原因時起,於 2 年除斥期間內撤 銷該違法之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