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商業之盈餘,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謂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其營業事項包含勞務之持續提供者,因所提供
之勞務經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完成,故涉及勞務提供之商業是否在中華
民國境內經營其事業之判斷,不僅著眼於勞務作成地,亦應將勞務使用地
納入觀察,亦即只要其中有一在我國境內,即屬該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又現今電子商務銷售活動,透過境外處所指揮操控有動用可
能之境內資源,完成營業活動,此等遙控操作作業「營業」模式,仍然可
涵攝在所得稅法第 8 條 9 款所稱「境內經營」之文義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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