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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8、25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50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1 條
所得稅法 第 3、73、8、88、89、92 條
旨: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商業之盈餘,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謂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其營業事項包含勞務之持續提供者,因所提供
之勞務經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完成,故涉及勞務提供之商業是否在中華
民國境內經營其事業之判斷,不僅著眼於勞務作成地,亦應將勞務使用地
納入觀察,亦即只要其中有一在我國境內,即屬該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又現今電子商務銷售活動,透過境外處所指揮操控有動用可
能之境內資源,完成營業活動,此等遙控操作作業「營業」模式,仍然可
涵攝在所得稅法第 8  條 9  款所稱「境內經營」之文義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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