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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
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可認公法上不
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為公法關係之爭議、須有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害、
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須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受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政府
機關本有依法開闢、建設道路供人民通行之義務,若需要使用人民之土地
,必須遵循正當之程序始得徵用,非謂有公益需求即可未經允許即占用人
民之土地,應避免損害人民之財產權,而無論依何方式取得土地以闢建道
路,經費之支出勢所難免,如未支付對價或未徵得所有權人同意即使用他
人土地,即屬受有利益而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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