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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8、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255、4、8、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8、3、32 條
建築法 第 86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5 條
旨:
行政機關就個別事件對外所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除依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係屬典型之行政處分外,因有無法效性,尚有所謂「觀念通知」、「重複
處分」與「第二次裁決」等型態。所謂「觀念通知」,係指行政機關就特
定事實之認知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說明,或對一定事項之觀念向特定
人為通知表達而言,並非對當事人之請求有所准駁,並不具有發生法律效
果之意思,當事人之權益不因此而生任何法律上之效果,故不屬具有法效
性之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另「第二次裁決」是指原行政
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就原行政
處分於未變更原有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
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發生公法上
效果,故仍為一項新的行政處分,而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而所謂「重複
處分」者,乃指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於答覆申請人時,再重申先前所為
之確定處分,而未重為實質決定,其性質應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
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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