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481-484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行政契約 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應以書面 方式為必要。法院就此一書面所載之當事人等事項應予審究,否則即有判 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