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80-381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 往失其效力。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係將已發生效力但存有瑕 疵之處分溯及使其失效。免職處分令既經法院判決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前段規定,即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