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路法係為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促進公共福利及交 通安全,就人民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予以管制,採事前許可制,復依汽車運 輸業別規定基本要件,按核定營業區域規定受理申請及核准的主管機關, 需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公路法相關法令規定,核准發給計程車客 運業營業執照,方得開始營業,倘若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8 條之規定予以舉發,並依公路法 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處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