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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43-2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30、132、243、4、5 條
土地法 第 46-1、4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3 條
旨:
都市計畫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經公告後,參照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第 3
項之規定,即成為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供人民申請地籍圖謄本之用
之依據,將直接影響人民之財產利益,依此可認其屬於發生具體法律效果
之行政行為,又就此行政行為作用之對象而言,雖非針對人民擁有之個別
土地有所決定,而係就各該地區土地決定之,然各該地區內個別地號土地
歸屬何人所有,均可透過登記簿冊查得,是以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
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該
公告之法律性質應可定性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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