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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訴願法 第 4、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
行政罰法 第 1、2 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87 條
旨:
懲戒處分與覆審決議,由不同委員所組成之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
審委員會分別作成,並各冠以「技師懲戒委員會」與「技師懲戒覆審委員
會」名義,亦核無覆審受理權限欠缺或組織不合法之違法情形,當不能因
機關依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22 條
之規定,以機關名義對外行文,即謂該覆審決議之覆審程序有違法瑕疵,
構成應予單獨撤銷之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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