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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43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1 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 3、4 條
旨:
(一)在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屋頂上附屬設置設備之綠能設施,無論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前後均非法之不
      許,惟既係於農業設施之屋頂附屬設置,則該農業設施建物自須屬
      依法容許使用興建,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如該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遭廢止時,則設備設置於農業用地之上,因失所依附而為法之不
      許,不因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當時是否要求檢附農許使用同意書而
      有所不同。
(二)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
      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可知行政處分於作成
      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束原
      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之尊
      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以成
      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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