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基於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原則,法院必須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 成心證,於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在訴訟資料完 整性及正確掌握下為之,亦即法院負有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 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33 條之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