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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0、61、62、63、80、81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
旨:
行政行為是否與比例原則相符,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之規定,應客
觀審視其有無適當性、必要性及相當性而定,至若應如何查核保險醫療服
務機構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的醫療行為,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在不違反法令
規定的前提下,為適當、必要之手段,且未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即屬正當。倘因醫療服務審查需要,以書面、抽樣審核,而認行為人所
實施的相關醫療行為並未檢附術前、中、後彩色照片,以實證醫學證明其
醫療行為合理性及醫療品質完整性,並利於保險人據以執行審查其醫療行
為與資源耗用合理性管理之職責,即使對行為人的診療行為造成作業手續
增加而有所限制,但該限制應屬輕微,尚與比例原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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