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依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之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 5 點及第
12 點等規定,供油單位於受理漁業人購買優惠漁業用油時,應審查核配
對象限領有合格漁業執照及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之漁船、舢舨、漁筏,
且因各漁船依其出海行船時數及船舶機器馬力不同,所需之用油量亦有不
同,應按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6 條規定計算出該次得銷售之漁
業動力用油數量。可知購油時有「用油量」之限制,並非漁業人申購漁業
用油,只要供漁業使用,即無申購用量之限制,應以具有優惠補助身分及
依前述標準所定用油量為限,方可享有免徵貨物稅之租稅優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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