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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 條
漁業法 第 5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旨:
依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之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 5  點及第  
12  點等規定,供油單位於受理漁業人購買優惠漁業用油時,應審查核配
對象限領有合格漁業執照及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之漁船、舢舨、漁筏,
且因各漁船依其出海行船時數及船舶機器馬力不同,所需之用油量亦有不
同,應按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6  條規定計算出該次得銷售之漁
業動力用油數量。可知購油時有「用油量」之限制,並非漁業人申購漁業
用油,只要供漁業使用,即無申購用量之限制,應以具有優惠補助身分及
依前述標準所定用油量為限,方可享有免徵貨物稅之租稅優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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