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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0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暨裁判選輯(三)(114年12月版)第 13-15、153-15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2、13、18、2、5、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8、125、133、141、189、243 條
檔案法 第 1、17、18、2 條
營業秘密法 第 2 條
藥事法 第 40 條
旨:
就人民申請提供、閱覽或複製具有檔案性質之政府資訊事件,政府機關即
應審查檢視有無檔案法第 18 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
情形,如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即應准依人民之申請提供之
;倘政府資訊中雖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若可將該部分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
或提供之。此外,行政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調查所得之證據,就證據與事實
之關聯性如何,其證明力之有無,形成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理由項下
。如未說明所憑證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
棄不採,又未說明不採之理由,其判決即屬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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