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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17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49-25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7、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6、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35、7、8、87、9、92 條
旨:
警員對汽車駕駛人以酒精測試儀器實施酒測,所取得顯示酒測結果數值之
單據,係作為判斷汽車駕駛人有無違反道交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證據方法,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亦未對外
直接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尚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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