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49-254 頁
警員對汽車駕駛人以酒精測試儀器實施酒測,所取得顯示酒測結果數值之 單據,係作為判斷汽車駕駛人有無違反道交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證據方法,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亦未對外 直接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尚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