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741-743 頁
行政機關於作成完全及終局之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 行為或決定,為準備行為,因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不得對其獨立 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