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44-249 頁
行政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核係行政執行機 關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所為之執行行為,且係行政執行機關依其公權力之意 思決定而使義務人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單方行政行為,並可據以移 送強制執行,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