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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34-44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3、12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0、401、416 條
行政罰法 第 1、2、2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2、43、46、48、53、54、57、59、6、63、73、73、74 條
旨: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乃鑑於行政權應依法行使,其撤銷處分之作成,既在維護依法行
政,而非就相對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加以處罰,自無行政罰法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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