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56-671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14-222 頁
作成授益處分之機關若係在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修正公布前撤 銷其授益處分者,如無法令明文規定,且亦無法自法令相關規定得出行政 機關有權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依授益處分所受領金錢之意旨時,倘 行政機關竟發函要求受益人返還,該函文核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