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 履約,情節重大者之規定,原不以行為人成立刑事犯罪之偽造、變造文書 罪為必要,無論有權或無權製作文件者偽造、變造履約文件,凡以虛偽不 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而明顯妨礙採購品質及依約履行目的之確保 ,均應包括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