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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6、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
旨:
面談為蒐集資料之行政調查方法,以查證是否與入境目的真實相符,除公
益上的發現真實、取締不法外,對婚姻移民雙方亦具保護效果,兼具維護
公益及私利。此外,對婚姻移民之管理屬國家主權表現方式之一,外籍配
偶經許可入境後,其是否為真實婚姻之目的而共同生活,或僅以結婚作為
入境目的之手段,以達到其他目的,基於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政府有調
查清楚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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