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91-195 頁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其工作內容依法規定為「在家庭從 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並不包括為雇主及 與雇主同居一家之人接收郵件,尚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補充 送達規定所謂之受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