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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36、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公路法 第 2、3、37、77、79 條
旨:
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所謂「事業」,並未排除自然人,鑑於公路法
之規範意旨,經營汽車運輸業係受政府法令管制、限制之業務,應依法向
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始得為之,故不論營利事業或個人,如以小客
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即應為上開法律所規制。又所謂「營業」,本質上
固具反覆實施之意圖者,縱其僅被查獲一次,仍不影響其為營業行為之認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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