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所謂「事業」,並未排除自然人,鑑於公路法 之規範意旨,經營汽車運輸業係受政府法令管制、限制之業務,應依法向 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始得為之,故不論營利事業或個人,如以小客 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即應為上開法律所規制。又所謂「營業」,本質上 固具反覆實施之意圖者,縱其僅被查獲一次,仍不影響其為營業行為之認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