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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530-544 頁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43-5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5、107、136、19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
旨:
並非任何對曾經決定過的事項重新決定,都是屬於第二次裁決。人民基於新
事實或法律狀態重行提起之申請,為新申請,本此開始之程序,為新程序,
行政機關在此程序作成之決定,本質上屬第一次裁決,此與因重新進行行政
程序,就事件重為實體審查作成之第二次裁定,是不同的二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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