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530-544 頁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43-548 頁
並非任何對曾經決定過的事項重新決定,都是屬於第二次裁決。人民基於新 事實或法律狀態重行提起之申請,為新申請,本此開始之程序,為新程序, 行政機關在此程序作成之決定,本質上屬第一次裁決,此與因重新進行行政 程序,就事件重為實體審查作成之第二次裁定,是不同的二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