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414837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22-12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17、40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6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2 條
公路法 第 3、77、78、79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5、16、6 條
旨: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之事件,應依職權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以維護行政機能之有效運作。故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於法並無不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