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122-123 頁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之事件,應依職權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以維護行政機能之有效運作。故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