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41-243 頁
違章建築拆除之標的固為違章建築,惟其拆除處分之對象仍應以真正應拆 除之義務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明文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均應有特定人或可得確定非特定人為處分相對 人,所謂「物之處分效力」者,充其量僅係行政處分對世效力的另稱,自 不應以「物之處分效力」名詞,否定行政處分均應是針對「人」為其構成 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