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203-205 頁
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 事項之效力要件者,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 處分。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亦無認定陳報事項是否合法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