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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4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07-20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2、57、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34、189、254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58、60 條
旨:
參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6  條,自辦市地重劃實施作
業為多階段之執行程序,依同辦法第 8  條、第 25 條、第 27 條等規定
,於不同階段的執行程序,均須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
決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確保少數不同意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該
監督及審查決定具行政處分性質,土地所有權人就主管機關於各階段執行
程序所為之核定或准駁處分,如有不服,得對各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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