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07-209 頁
參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6 條,自辦市地重劃實施作 業為多階段之執行程序,依同辦法第 8 條、第 25 條、第 27 條等規定 ,於不同階段的執行程序,均須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 決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確保少數不同意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該 監督及審查決定具行政處分性質,土地所有權人就主管機關於各階段執行 程序所為之核定或准駁處分,如有不服,得對各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