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對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個人,無論其戶籍所在地在何直轄
市或縣(市),有權限核准在違規行為地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公路主管機
關,均屬該個人違反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8 條之行政法上義務(即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行為地
之主管機關,有依公路法同條項規定為處分之管轄權。又交通部將有核准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權限之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就計程
車客運業的申請核准、營運管理及處罰權限授權給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則其就核定營業區域內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自取得裁處罰鍰及
吊扣駕照及車輛牌照之權限,難謂營業區域內僅能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取得專屬管轄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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