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5-17 頁
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吊扣違規營業用汽車之牌照,其性質非屬裁罰性 行政處分而是管制性行政處分,此不利處分之作成不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 過失為要件,也不以所吊扣之車輛牌照為違規駕駛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又 主管機關依據交通部修正發布之自用車違規營業處罰基準表規定,以違規 行為規模、久暫及型態,衡量應禁止該汽車得行駛於公路上之時間久暫等 因素,作成吊扣牌照兩個月之處分,以遏止行為人再以相同車輛危害公路 營運,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