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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裁字第 4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92-19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68、72、73、8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4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31、50、75、79、8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4-1 條
旨:
將文書付與受公寓大廈管委會所僱用,或受其委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所僱用之人員,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應受送達之本人其後實際上於
何時收到文書,並不影響送達之效力。若由郵政機關所為之送達,對應受
送達人尚無不便之處,故不限於白晝或夜間,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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