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155 頁
有關公法上金錢債權金額之實體爭執,執行義務人如認係作為執行名義之 行政處分本身於成立時已違法,應就該行政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如認 係執行名義成立後始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則應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至於行政執行法上之聲明異議,僅為執行程序違法之救濟方 法,與前二者之救濟目的及程序,均屬不同,非可混為一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