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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裁字第 21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1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1114、1115、1118-1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41 條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債權金額之實體爭執,執行義務人如認係作為執行名義之
行政處分本身於成立時已違法,應就該行政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如認
係執行名義成立後始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則應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至於行政執行法上之聲明異議,僅為執行程序違法之救濟方
法,與前二者之救濟目的及程序,均屬不同,非可混為一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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