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2-55 頁
裁量之目的在於實現個案正義,裁量之行使,以主管機關就個案作成為原 則(個別之裁量行使),裁量基準僅係基於平等原則實踐要求而為之抽象 類型化標準,仍應容許特殊情形存在而為不同的處理,因此判斷行政機關 裁量權之行使有無瑕疵而屬違法,尚不得以裁罰基準作為判斷之唯一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