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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1月至12月)第 162-18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2、38、38-1、38-2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0-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2 條
民法 第 1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 條
行政罰法 第 14、18、23、26、3、7、8 條
懲治走私條例 第 12、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5 條
關稅法 第 18 條
旨:
按刑法上之「沒收」具獨立性,與行政罰法上之「沒入」為行政罰,其二
者之種類並不相同,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程序亦屬有別。惟同一人基
於同一不法原因事實,獲得之同一物或財產上利益,同時該當刑法之沒收
與行政罰之沒入規定時,因沒收和沒入同屬對所得人剝奪該物所有權或財
產上利益,且由於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使人民受不利益,應受比例原則之
拘束,法院為沒收或主管機關為沒入,擇其一行使,即足以達到剝奪該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自不可重複為之,以免過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尤
其當沒收或沒入有其一先確定時,應沒收或沒入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已確
定為國家所有,亦無從再為另一沒入或沒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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