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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1月至12月)第 598-62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民法 第 7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9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2、93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2、24、3、6、7、8、9 條
旨:
按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狀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
,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健康、居住安寧,其要件上自須該噪音客觀上已超出
受該噪音污染之居住社群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容之程度,始可屬不法侵害他
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而得請求法院予以除去,尚不得單以個人主觀感
受據以認定。是垃圾車於清運垃圾時所播方之音樂在街上測得逾法定環境
音量標準,雖屬違法,但如果傳至民眾家中,音量未逾法定標準,或逾法
定標準之程度,客觀上不致造成侵害,即無從請求法院除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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