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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行政罰法 第 4、5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20、56、62、72 條
旨:
空氣污染物中有關異味污染物之排放標準,區分為排放管道及周界二者,
並分別定有不同之排放標準,乃係鑑於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有經
由排放管道排放及未經管道收集而逕行逸散兩種情形,因分屬不同污染排
放狀況,始加以區別,並各自訂有不同之排放標準。因此,故倘同一公私
場所有數個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種空氣污染物,且均不
符合排放標準者,應分別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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