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8 條規定,應屬行
為責任,並非課以運輸載具之所有權人一旦經查獲有供違規使用,即須一
概負責,應不得謂基於前開規定,車輛所有人縱無參與經營之認知或預見
,仍負有監督、防免他人不得使用所有車輛違規經營汽車運輸業之注意義
務,一旦所有車輛有用以違規載客之事實,即須負過失責任而得依上開規
定予以處罰,亦即,上開規定仍應限於基於直接故意,或得預見發生其提
供之運輸載具遭用以違規載客之結果,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
意,仍決意為提供運輸載具參與經營之行為,方得加以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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