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59-661 頁
公用地役關係是私有土地具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乃基於公眾利益存 在,道路管理機關對於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乃其職權行為,尚無請 求將其他私人所有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巷道之公法上權利, 亦不得主張對於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有任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