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車主對於他人借用車輛使用目的、方式未加過問,逕提供車輛、行照及投 保強制險證明文件,放任所有車輛供他人恣意使用,並因而基於營利意圖 ,未經申請核准即從事汽車運輸業之經營行為,難謂車主已盡監督義務,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對車主作成吊扣車輛牌照之處分係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